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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OF PROXY FOR SPECIAL GENERAL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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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OF PROXY FOR SPECIAL GENERAL MEETING

(股份代號:384)

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

之代表委任表格


FORM OF PROXY FOR SPECIAL GENERAL MEETING


普通決議案贊成4反對4
1.


a.批 准 、確認及追認擬收購事項以及經修訂及經重述購股協 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註有「 A 」字樣之副本已提呈股東特 別大會,並由股東特別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

b.及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進行其全權酌情認為屬必要 、 權宜或適宜的所有有關行動及事宜以及簽署所有文件及採取 任何步驟 , 以實施擬收購事項以及經修訂及經重述購股協議 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或促使其生效。





2.


待經修訂及經重述購股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擬收購事項完成、有關配發及發行代價股份之條件獲達成及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代價股份上市及買賣後,特別授權董事根據經修訂及經重述購股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向賣方( 或擔保方之全資附屬公司)配發及發行代價股份,並入賬列作繳足。






日期:二零一六年___月___日         簽署6________________


附註:

1. 請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 請將以 閣下名義登記之股份數目填上。如 閣下未有填上數目,則本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與 閣下名義登記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關。

3. 如欲委任 大會主席以 外人士為 代表,請刪 除「本 公司股東特 別大會或其 任何續會(「股東特 別大會」)之主席」等字 眼, 並於 空位 內填 上受 委代 表之 姓名 及地 址。 於本 代表 委任 表格 上作 出之 修改 均須 經簽署人簡簽示可。

4. 注意: 閣下如欲投票贊成決議案,請於相關「贊成」欄內加上「✓」號; 閣下如欲投票反對決議案,請在相關「反對」欄內加上「✓」號。如 閣下未有在相關決議投票欄內作出指示,則受委代表有權自行酌情投票。 閣下之代表亦有權就大會通告所載以外但正式提呈大會之任何決議案自行酌情投票。

5. 本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人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 如有 )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上述大會( 或任何續會 )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6.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須由股東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之人士簽署。如股東為公司,則必須加蓋公司印鑑或由獲正式授權之代表親筆簽署。

7. 如為聯名股東,則任何一位股東可簽署本代表委任表格。如排名首位者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則其他聯名股東概無投票權。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據股東名冊內有關聯名股東排名次序而定。

8.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但必須代表 閣下親自出席大會( 或其任何續會)。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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